某粮油食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销业务如下(销售货物均已发货,款项已收,外购货物当月均已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1)销售食用植物油给某商场,不含税价格为300000元,销售时给购货方5%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2)销售糕饼给某商场,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00元,单独记账核算。在门市部销售糕饼给消费者,价税合并收取11700元。 (3)销售罐头食品给某超市,取得不含税价格200000元。 (4)将自产食用植物油一批发给本厂职工,按同类产品不含税价格计算,价款为12000元。 (5)从某农业供销社购进大豆、菜籽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36400元。 (6)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进农产品一批,支付买价100000元。 (7)外购罐头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 (8)外购生产用大冰柜两个,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元,增值税额1530元。 已知该公司月初进项税额为零,销售食用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其他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