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由4幢高层和20幢多层商品房组成,分成三个合同包发包,第一合同4幢高层商品房,第二合同第三合同包分别由9幢和11幢多层商品房组成。在第二合同包的施工招标中,业主邀请了甲、乙、丙三家技术实力和资信俱佳的施工企业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 咨询公司协助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时采用最低综合报价中标的原则,但最低投标价低于次低投标价5%的报价将不予考虑,业主指定工期为10个月,若投标人自报工期小于10个月,在评标时将考虑其给本房地产公司带来的利益(按时交房、减少贷款利息支付、有利售房等,每月按100万元计算),折算成综合报价进行评标,实际工期与自报工期相比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奖罚办法。甲、乙、丙三家投标单位投标中有关报价和工期的数据汇总见表1-2。 [问题一] 工程项目分标段发包应考虑哪些因素? [问题二] 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月利率为1%),假定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应建议业主选择哪家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