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区醇香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粮食白酒15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200元,收取装卸费23400元。 (2)将自产35度粮食白酒10吨,以成本价每吨8500元分给职工作年货,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每吨19500元。 (3)本月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850元,并收取每吨包装物押金175.50元,约定半年期限归还。 (4)该厂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 (5)出售自产特制黄酒50吨给一品香外贸公司,每吨不含税售价2000元,收取黄酒罐押金1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该外贸公司将购入的50吨黄酒全部出口。 (6)委托某个体工商户生产10吨粮食白酒,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5万元,支付加工费85060元(含税),收回后封存人库,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要求:(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2)计算一品香外贸公司出口黄酒应退还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