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税费担保支付”授信必须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以及占用客户短期授信总量,并严格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税费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严格防范授信风险。
B.
“电子支付税费担保”分项授信额度必须专门切分使用,严禁与用于柜台支付海关税费的税费担保混用或调剂使用。
C.
各行国际结算部门负责“税费担保支付”授信额度管理,严格落实该额度生效的各项法律手续,若有变更应负责按规定及时通知本级电子银行部门。
D.
担保支付业务项下一旦确认发生垫款,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不得在客户未偿还垫款及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启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