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 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 5 月,将裸钻、红宝石等物品陆续质押给被害人,先后取得人民币 53500 元,期间,支付给利息数千元,之后无力赎当还需支付利息, 2007 年 7 月间,在处得知在典当物品借款感觉吃亏,当即表示愿意为其出面解决,在场赞同,遂准备了 3 万元。 7 月 20 日,以赎当为由约见,期间,当着的面电话纠集他人到见面地点中土大厦酒店帮忙,当晚 22 时许,与女儿到见面地点,打开随身携带的皮包,出示人民币 3 万元。确认带有赎当欠款后,通知其妻子将的典当物品送至见面地点,此时,数名陌生男子冲入,胁迫一家不准动,与数名男子强行劫取财物后,将一家押送下楼,次日,到处,将质押物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