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该研发项目共发生材料费用70万元,人工费用280万元,均属于研究阶段支出,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2009年初,研究阶段结束,进入开发阶段,该项目在技术上已具有可行性,A公司管理层明确表示将继续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将立即投产。 (3)2009年,共发生材料费用150万元,人工费用23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均符合资本化条件。另发生相关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 (4)2009年12月31日,该研发项目研发成功并申请专利,A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发生登记注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5万元,该项新产品专利技术于当日达到预定用途。 (5)A公司预计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5年,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A公司对其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该项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 (6)2010年末,该项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360万元,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不需变更。 (7)其他资料: 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A公司该研究开发项目符合上述税法规定。 ②假定A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总额均为5 000万元;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③假定A公司2008年初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④假定该无形资产自2010年初开始摊销。 要求: (1)编制2008年A公司无形资产研发项目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2009年A公司无形资产研发项目的相关会计分录; (3)分别计算2008年至2011年的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关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