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3 月 1 日,浙江温岭的驾驶一辆价值 130 多万元的宝马 X6 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高速公路时,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路护栏被撕裂 10m 长的口子,车子撞得面目全非,严重受伤,医疗费 8 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 4S 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当年 7 月 27 日,高速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认定:驾驶车辆在高速路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事故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和高速路公司交涉,协商后双方于 005 年 12 月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 23.8 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自负;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路公司无关,不再追究其责任。高速路公司付了钱。 2006 年 6 月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 54.8 万,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 53.8 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 1 万元。 2007 年 6 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意外得知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放弃对高速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于是保险公司将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保险金。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起诉,判决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 53.8 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 问: (1)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 4 分) (2)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