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09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折扣的应纳税额 (6)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