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 E 公司与法国 G 公司订立一份出口 300 公吨冻品合同,规定 2005 年 4 — 9 月份平均交货 50 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 4 — 6 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 7 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 8 月 5 日 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 7 月 31 日 ,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 8 月 5 日 。 8 月 7 日 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 50 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