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08年6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向某农业生产企业购买烟叶一批,支付价款500000元,按规定缴纳烟叶税1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已验收入库; (2) 将上述收购的烟叶一部分(账面成本为220000元)发给外地一家烟丝加工厂,加工烟丝,加工厂提供香料一批,加工后直接发给,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3) 购进卷烟纸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0000元;供货方转来代垫运费的运费发票注明运费7500元,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700元,款项已付,货物已入库; (4) 卷外购—批香料,不含税价款200000元,取得专用发票;将外购香料15%发给职员作节日礼物; (5) 将上月购进的部分A种烟丝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批,原进项税额已无法准确确定,已知该批烟丝实际采购成本为18000元,同种等量烟丝的市场售价为37000元;将购进A种烟丝在某交易会赠送给一烟草企业作推广,账面成本为20000元; (6) 销售A牌卷烟20箱(每标准箱五万支,下同),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12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8100元,并已单独记账; (7) 销售B牌卷烟15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0元; (8) 上月收取的包装A牌卷烟的包装物押金7000元已逾期,包装物未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9) 将A牌卷烟10箱移送本厂设在本市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出厂销售价每箱12500元,零售价(含税)每箱15000元,门市部本月已售出5箱; (10) 从国外购进两箱卷烟作研究使用,每箱到岸价格为28000元,缴纳了相关税金后,海关开具了完税证明。 (已知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进口关税税率22%;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45%,50元以下的,税率 30%,烟丝税率3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进口业务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