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 2005 年 1 月 3 日 按 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 10 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 2005 年 5 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 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 15%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