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某单位于2016年12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该公司的写字楼为“营改增”之前建造,选择了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印花税税率为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共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或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的土地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