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就将股权以1元价值转让给了丁。 试判断甲转让给丁的股权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