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居民公司于 2015 年设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所得税率 25% 。 2015 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广告费 310 万元,补亏前所得 -100 万元。 2016 年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利润总额为 600 万元, 2016 年发生的特殊事项有: ( 1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20 万元。 ( 2 )综合利用资源收入 50 万元。 ( 3 )业务招待费 25 万元。 ( 4 )工资薪金总额 500 万元(合理),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 30 万元。 ( 5 )因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 6 万元。 ( 6 )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现金 100 万元。 ( 7 )广告费 360 万元。 ( 8 )购置环保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 468 万元。 要求:计算 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