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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辽宁省某村群众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物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厂,由矸石自燃产生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 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碳,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 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进入矸石,导致自燃。这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厂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属于不可抗力构成的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