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于3月底交给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签字,一份给,一份留存公司。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题: 案例中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组成。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