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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得知陪审员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