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4 月 17 日,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 7 月 7 日,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的尾。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修车花费 5000 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认为事故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造成的,责任在自己,心中感觉十分愧疚,于是拿出 6000 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将 6000 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听说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 1000 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15 年 1 月 3 日,的汽车被偷,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部赔款 10 万元。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不愿再要车。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拍出 15 万元的价格。听说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 5 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请思考: ( 1 )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 2 )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