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8日,62岁的市民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不幸倒地受伤,不得不在医院住院治疗,其间了医药费3403元。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行社与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认为,当时导游已向包括在内的所有游客提醒过“餐厅路滑,当心摔倒”,所以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滑倒摔伤,是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才发生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于5月19日上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全部医药费。 问:旅行社与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