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3月1日 ,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某停止营业。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199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2000年9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县卫生局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调查认为某因肺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问: 1. 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 3.如果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