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2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10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5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发现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2年内一直未将股票转让给,也未作其他处理。 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事有4名事辞职,由于事辞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事会于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丁公司3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 解散公司的决议,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事。持有丁公司2万股股票,由于没有及时看到丁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在决议做出 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丁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名事的决议。 问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丁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