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7 年4月18日11,、在A省B市F区因生意问题与发生纠纷,、分别持斧头、砖头击打头部及躯干致其四肢瘫痪,该案由F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F区公安局移送F区检察院审查起诉。F区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遂将案件退回F区公安局。F区公安局又将案件移送B市公安局,B市公安局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B 市检察院通过阅卷、讯问、及二人的辩护人,认为该案的关键证据斧头缺失,于是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B市检察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B市检察院认为的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同时认为二人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告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该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向A省检察院提请复议,和向A省检察院提出申诉。A省检察院经复查,认定B市检察院对作不起诉决定不当,决定由该院重新审查起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问题:本案存在哪些程序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