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7日,某食品商场为支付某食品加工厂的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2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的甲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某支行乙营业所从某食品商场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28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某食品商场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某商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饲料厂向其承担经济损失 12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某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食品商场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饲料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和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银行甲营业所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银行乙营业所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退后书写形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涂改而无效,你认为是否正确? (2) 饲料厂是否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为什么? (3) 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是否食品商场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