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4元; (3)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 (4)2008年10月31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仅为2008年3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使用时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0万元); (6)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责任人赔偿款1万元、变价收入0.5万元。 (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要求: (1)分别计算该企2008年度缴纳的各种流转税; (2)根据流转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汇算清缴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