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来,公司(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一直由哲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2014年10月14日,公司继续委托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信达担任项目合伙人。(1)2014年12月16日,审计项目组成员向信达反映,其父亲曾担任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但已于2014年3月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2)哲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担任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2013年5月因身体健康原因离开事务所,担任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3)公司系公司的母公司,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妻子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4)担任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母亲持有公司的股票5000股。但据介绍,其母亲在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总监,拥有不错的收入,不需要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资助。(5)审计项目组成员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于2014年3月5日离开公司,加入哲信会计师事务所。(6)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公司财务经理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同宿舍四年。毕业多年一直保持联系。(7)2014年12月,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公司,目前正在商谈劳动合同的细节。要求:针对上述资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逐项判断是否对哲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对哲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简要提出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