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经营收入的科研单位,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2009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1)2月份,与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但由于不能明确租赁期限,在合同中只规定了月租金1200元; (2)7月份,接受委托为某公司保管货物,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保费金额8万元,货物金额20万元; (3)8月份,签订委托加工承揽合同两份,其中一份合同分别记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3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另一份合同规定由本单位提供原材料价值50万元,受托方收取加工费1 房屋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共计印花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