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价为300元/辆,2019年11月留抵税额为4 000计。本年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10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不含税价格8%的现金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帐;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款项未收),并支付运输单位运费9 81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9 000元,增值税额810元。 (3)销售本厂自用的小轿车一辆(轿车于2013年2月购入),该固定资产原价200 000元,累计折旧50 000元,现对外销售售价120,000元(含税),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自行车厂同时承担销售小轿车运费1 09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 000元,增值税额90元。 (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 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200,000元,增值税26 0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部件,价税合计10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经过了认证。 要求: (1)计算甲自行车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自行车厂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 (3)计算甲自行车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4)计算甲自行车厂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的应纳税额。 (5)计算甲自行车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6)对上述经济业务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