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配偶小芳于2011年1月15日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套135㎡商品住房,企业于2011年6月18日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于2011年2月14日缴纳契税,2012年10月8日房产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与配偶办理离婚分割,双方约定该套房子归单独所有,并于2013年3月5日办理新房产证,房产证上注明房屋类型为离婚分割后取得。2016年2月19日到地税局咨询:将个人名下商品住房对外出售应缴纳哪些税费和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截止2016年2月19日,离异后婚姻状况为单身,名下仅有该套房产)于2011年2月14日申报缴纳契税时,与配偶小芳名下无产权登记记录,但是15岁名下登记有一套80的住房及30的车库。缴纳契税时适用的税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