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2年2月,由自然人张某、和共用出资100万元设立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科林公司”)。2016年10月,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科林公司公司提供100台电脑,价金总计是50万元,款到后一个星期内发货。合同签订后西华公司很快将货款打进可科林公司的账户,可是一个星期后科林公司仍迟迟不公司发货,西华公司派人多次向科林公司催要货物,科林公司以种种理由搪塞并要求推迟交货,西华公司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要求科林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西华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在诉讼中,科林公司的三位股东提出异议:认为他们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承担的应当是有限责任,只要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即可,而无须负责对西华公司10万元损失的赔偿。 【问题】 科林公司股东们的意见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