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民, 2018年10月2日 , 其外甥女和的男朋友 回到花家地西里二区 xxx楼x门xxx号,发现门锁被 撬掉,就打电话报警, 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解。民警走后, 和 又发生了一些口角,后 就到房门外透气, 就把 关在门外, 就过去用脚卡门, 就用手和脚打 , 卡着门不走, 又突然把 拉进房间, 两人同时倒地。之后,对的胸口、肩膀、头部、胳膊和腿等部位进行踢打,同时也给予一定还击。随后报警,由花家地派出所受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随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最终,花家地派出所根据事实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以 200元罚款。 问题: 1.假如双方同意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2.本案中,民警是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何种程序? 3.花家地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倘若在规定条件下,未缴纳罚款,派出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5.假设是精神病患者,该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