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对乙实施欺骗行为,使乙陷入认识错误,约定第二天乙将钱交给甲。第二天甲因有事不能前往乙处接收财物,遂告知丙真相,拜托丙去乙处接收财物。丙同意,并从乙处收到现金 5000元。由于甲实施欺骗行为时丙并没有参与其中,无论根据何种学说,丙都不可能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
出租车司机甲夜间搭载乘客乙男与丙女的途中,乙使用暴力压制丙的反抗,试图实施奸淫行为。丙大喊甲停车,但乙却要求甲继续朝偏僻的水库行进。甲怕丙没有支付车费的能力,于是按照乙的要求将两人送至水库旁。甲收到乙支付的车费后离开。当晚,乙在水库旁草地里强奸了丙。由于甲实施的是正常的出租车运营行为,所以甲与乙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C.
甲、乙上山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以为是狐狸,相互确认眼神后同时开枪,不料将在此采药的丙打死。丙身上只有一处弹孔,甲、乙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由于甲、乙是在有意思联络后共同实施开枪行为的,所以无论是否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均需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D.
乙远远看见好兄弟甲翻墙进入丙家中,估计甲将在丙家中行窃。为避免甲的行为被人发现,乙默默地在丙家门口为其望风。望风期间,遇上丙回家取材料,于是乙一直在丙家门口纠缠丙,直至看见甲行窃完毕翻墙逃走后,乙才放心离开。如果承认片面的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