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公司原由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每人出资400000元,各占50%的股份。 投资者A以一台设备投入中兴公司作为出资,该设备原价480000元,已提折旧75000元,大地公司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估确认原价480000元,评估确认净值400000元。 投资者B以一批原材料和现金50000元投入中兴公司作为出资,该批材料账面价值305000元,评估确认价值300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额为51000元。投资者B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营两年后,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的投资者C要求加入中兴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中兴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1200000元。协商,一致同意 C投资者以银行存款450000元投入中兴公司。完成上述投入后,三方投资者各拥有中兴公司400000元实收资本,并各占公司1/3的股份。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编制中兴公司接受投资者A、投资者 B出资时以及投资者C出资时的会计分录。(“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