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高校A同学参加某课程考试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放在屁股下被监考员发现。监考员要该同学,发现手机屏幕出现考试相关的资料。监考员随即在考场记录表“学生异常情况记录”栏填写“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放在屁股下”,学生签字后,离开考场。随后,院系相关老师找A同学谈话并做录音,谈话中,A同学承认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学校根据上述事实,认定A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抄袭,符合该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即“考试过程中,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二)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各种通讯设备或器材的;”遂向A同学发出了拟开除学籍的违纪处分告知书。但A同学随后矢口否认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只承认携带手机进入考场。A同学认为处分过重,向学校提出申诉。 【问题】 1.老师与A同学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2. 你认为适用该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对A同学做出处分?请提供依据,并阐述理由。 【附】该校 《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相关条文: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没有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规定位置上签名的; (二)以各种方式携带(夹带)规定以外的涉嫌有碍考试公平性的通讯设备或器材等物品(包括无线通信设备、笔记本电脑、图像摄录播放设备、收放音设备、计算器、电子词典、手提袋、书籍、报刊、草稿纸等,下同)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各种通讯设备或器材的; (三)在试卷、答卷、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或身体上,或藏在试卷、课桌、衣物、文具内等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十)其他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举的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九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五)、(六)、(七)款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第六条第(二)、(三)、(四)款所列举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款、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第四条所列的所有考试违纪行为的,且属初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属重犯的,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