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为增值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大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项结转。2008年度,大兴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 (1)销售A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8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5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 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 (2)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B产品一批,并验收入库。大兴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退货系大兴公司2006年12月20日以提供现金折扣方式(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折扣仅限于销售价款部分)出售给乙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款为4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22000元。销售款项于12月29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该项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委托丙公司代销C产品一批,并将该批产品交付丙公司。代销合同规定大兴公司按售价的10%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000元。 (4)大兴公司收到了丙公司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已将代销的C产品全部售出,款项尚未支付给大兴公司。大兴公司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应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5)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67800元,坏账准备4000元。 (6)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1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900元。 (7)计算应交所得税(假定大兴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因素)。 (8)结转本年利润(大兴公司年末一次性结转损益类科目)。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大兴公司2008年度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计算大兴公司200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利润和净利润。(要求列出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