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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用于汽车生产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共800万元; (2)进口大型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10万元; (3)销售自产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9360万元; (4)兼营汽车修理修配业务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用于汽车修理修配业务所购进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共3.4万元; (5)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 已知:该厂分别核算汽车销售、汽车修理修配、汽车租赁业务的营业额。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1)计算该厂7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厂7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厂7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