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综合性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职工总数为1 000人,其中700人是生产工人,200人为行政管理人员,100人为车间管理人员。2017年甲公司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3月,甲公司当月应发工资2 0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1 50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工资300万元。根据甲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和8%计提并缴存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甲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5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个产品的售价为1万元,成本为0.7万元。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于当日将产品发放给各职工。 (3)7月甲公司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结算本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2 930万元,其中企业职工房租32万元,代垫职工家属医药费2万元。另外按税法规定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50万元; (4)10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价款为8 000万元,增值税额为8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预付合同总价款(含税)的50%,加工完成时支付剩余的款项。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款项4 44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项劳务的完工进度为70%,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3 200万元,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1 200万元。假定该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一项主营业务,全部由甲公司自行完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5)自2017年1月1日起,甲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7个工作日带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职工休年休假时,首先使用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对未使用的累积带薪年休假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2017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年休假为7天。甲公司预计2018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6天的带薪年休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9天年休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总部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5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及所得税影响。 要求: 根据资料(2),下列有公司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