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2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一批与乙公司交换设备一台,产品成本为40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5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额71.5万元;乙公司设备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为38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500万元增值税额为65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现金56.5万元(其中补价50万元,增值税差价6.5万元)。甲公司换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乙公司换入的产品作为商品入账。资产已交付对办妥相关手续。假定双方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有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