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 月,、钱、、决定设立以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 )出资 10 ,实物折价出资 8 ,经其他人同意以劳务出资 6 ,货币出资 4 。( 2 )、钱、、、四人按 3 : 3 : 2:2 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 )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 1 的销售合同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 1 ) 2010 年 5 月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了一份金额为 5 的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公司表示不承认合同效力。( 2 ) 2011 年 1 月,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11 年 3 月经清算退伙。 4 月新合伙人出资 4 入伙。 2011 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退伙前的 24 的企业无力清偿的债务要求现合伙人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自己退伙为由,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 )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 2011 年 4 月独自聘任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 4 ) 2012 年 4 月,合伙人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8 。黄河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 2012 年 8 月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 1 ) 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 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偿还 24 ,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 3 )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 4 )聘用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 5 )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6 )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