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公司赊销售商品一批,货款4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8 000元。销售成本32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30。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4 000元。 (2)3月12日,收到乙公司开出的支付代垫运杂费4 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和用以偿付货税款的商业汇票一张,商业汇票面值为468 000元、票面利率6%、期限6个月。 (3)4月12日,将乙公司的商业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8%。 (4)9月12日,乙公司的商业汇票到期,乙公司因存款不足,无法将款项付给银行。银行按商业汇票的到期值及对方拒付手续费50元,一并从甲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中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为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