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9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0年10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的10万元借款。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