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三 一、目的:练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计价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4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40 000元,并可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中抵扣。5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额102 000元,甲公司已签发并承兑为期三个月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702 000元,该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向农民购进农产品一批,收购价100 000元,款项已付,货物已入库。 (3)对外销售A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不含税),实际成本640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 (4)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51 000元; (5)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成本为200 000元,计税价格为300 000元。 (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0 000元; 三、要求:(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企业2011年5月份的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