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一批大蒜购销合同,约定由山东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提供一批大蒜出口。山东某公司交货后,北京某公司连同先付的定金共支付70%的货款,余额58万。大蒜经北京商检局检验质量不合格,于是北京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山东某公司再发一批质量合格、符合出口标准的大蒜。山东某公司不同意,认为已发的货质量合格,商检不合格是因为北京某公司保管不当所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山东某公司在本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北京某公司,然后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山东某公司的申请,来北京冻结了北京某公司的一个存款200万元的账户。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的法院持先予执行的裁定,来北京对已冻结的账户强制划拨58万元。据了解山东这家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为当地的利税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