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境外金融投资,拓宽资本流出渠道 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6年第5号公告,宣布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根据上述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18日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从事境外理财的购汇投资规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8月底,已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招商银行和花旗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其中前7家银行已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98亿美元投资购汇额度。 关于证券类机构的对外投资,2005年,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券业协会允许部分证券机构从事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国内外汇资金比较充裕的机构客户,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委托方式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拓宽投资渠道。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经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券业协会联合批准开展此项业务的第一家投资银行,2006年上半年,其首笔受托管理资产300万美元已经批准汇出并进行证券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将采取“先试点,后法规”的方式进行。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定向募集国际配置基金用于境外证券投资已获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其5亿美元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公布后,保险公司可以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批准了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几家慈善机构购汇等值 5000万元人民币定向从事境外证券投资。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国际收支报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