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题 恒艺公司(发包人)与装饰公司(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装饰公司承包某中学校舍安全工程,施工范围为水、暖、电安装,工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8 月 20 日,价款为 68 元 /m2 ,发包人施工代表为,承包人派驻工地施工代表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作为装饰公司的施工代表公司出具结算说明一份,载明:施工队水、暖、电、消防、外墙抹灰项目劳务分包工程全部劳务费用为 48 万元,扣除保修款 2 万元,已领款 46 万元。 上述工程施工期间, 2016 年 8 月 15 日,作为发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承包人吴某签订协书,载明:今有吴某承包中学教学楼工程(给水排水、消防管道),按 20 元 /m2 结算,在施工中如零工洽商, l 必须有甲方工长签字后认同,领完工资要签工资表,施工中应注意人身安全,如果发生意外由吴某自己负责,双方各自一份,签字后生效。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与吴某签订结算书,载明:今有吴某承包中学教学楼工程(给水排水、消防管道)(另,吴某不具备相应资质),结算如下......合计总价 107000 元,扣除借支( 67000 元,余款 40000 元,以上工资必须发放到工人手中,如果有工人到学校无理取闹,由吴某本人负法律责任。结算当日,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吴某中学人工费肆万元整。欠款人:。现未给付剩余 4 万元工程款,至法院。 原告称: 2016 年 7 月 1 日,装饰公司与恒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提供作业人员若干名,完成某中学校舍水、暖、电安装。后因故装饰公司退出,与恒艺公司合作,找到吴某接受该业务,在恒艺公司允许后,现已由吴某带人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至今无任何问题。在给付部分钱款后, 4 万元以资金困难为由至今未结清。春节后吴某在恒艺公司处获悉,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了吴某及电工班长姓名,已将 4 万元领走。吴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吴某欠款 4 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恒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我方未拖欠工程款,而且我方与吴某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故吴某的起诉无依据。 被告答辩称:打条是一个疏忽,我将工程分包给,又找的吴某,他们两人之间没有结算清楚,而且现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吴某与都不管修理。 现请你以法院身份,分析并作出判决,要求明确以下事由的结论和依据: 1. 吴某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 是否支持吴某的工程款诉讼请求? 3. 是否采纳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 4. 是否支持吴某要求恒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