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阶段,因B合同段运输路面材料的道路被当地村民挖断,为了工期不延误,材料只能从A合同快完工的一段路上B合同段材料。为此,业主召开两合同段开会,要求A合同段调整施工安排,于7月30日前完成该段施工。8月1日起,B合同该段路材料。A合同8月20日才完成该路段施工,致使B合同段工期延误,A合同段该段路在交工后缺陷期未发生破坏。 试问: 1.业主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B合同段工期延误由谁负责,B合同段是否可以获得延期或索赔。为什么? 3.A合同段该段路被损坏应由谁负责,由谁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