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1996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摊亏损。1996年10月,三人共分红6000元。但经过3年,三人发生矛盾,乙退出合伙企业,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丙两人经清查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2003年4月共亏损5000元,甲、丙两人告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价值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负责。A公司又找甲,甲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责任的,反正我只占1/6,我只负责赔800多元。A公司又找丙,丙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什么规定? (2)乙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3)甲、丙的说法对吗? (4)通达商社的债务处理? (5)A公司追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