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关于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下列表述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
甲和乙应当定期、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C.
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
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时,丙、丁、戊有权决定撤销对该二人的委托
E.
如果甲和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该合伙企业债务,则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戊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