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与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得知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的上述房产。 问题 :1、 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2、 假设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具体冲突规则: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中)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