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
A.
与应同居,发生了财产争议,两人约定将纠纷交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B区法院管辖,B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以管辖协议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
住所地在昆明市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昆明市B区的签订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昆明市C,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给C区法院。
C.
与因长期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居住地在南京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搬至南京市F区居住,A区法院得知该情况后将案件移送给F区法院。
D.
签订了一份长期的供应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后应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将诉至合同履行地法院,该法院以管辖协议无效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