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A类管理企业,采用纸质手册管理)向大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已鞣未缝制500张羊皮(限制类商品,单价为18美元/张),以履行羊皮大衣的出口合同。货物进口后,交由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B类管理企业,采用纸质手册管理)加工,合同执行期间,因加工企业生产规模有限,经与境外订货商协商后更改出口合同,故羊皮耗用数量减为300张。经批准,剩余的200张羊皮中的185张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15张售予服装有限公司(C类管理企业)用以生产内销产品。(外汇比率:1美元=7元人民币)15张羊皮转为内销,须符合下列规定()